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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平顶山市汝瓷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1 来源: 浏览次数: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平顶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平顶山市汝瓷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4年1月2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wgxjfgk@126.com

2.邮递信件:平顶山市新城区文化艺术中心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邮编:467000)。

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附件:平顶山市汝瓷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试行)

 

                         2024年1月11日


 平顶山市汝瓷文化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

(试行)

 

违反《平顶山市汝瓷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汝瓷文化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汝瓷文化保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平顶山市汝瓷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保护标志,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情形:未经有关部门允许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单位和个人破坏保护标志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