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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104000054525676-00000-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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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布三起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随着文旅市场持续升温,跟团游成为众多市民出游首选。但部分旅行社通过合同备注、行程标注等隐蔽方式,将自费项目变为强制消费,变相剥夺游客自主选择权,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现将2026年平顶山市第一批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旅行社强制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案
2026年4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省厅整治通知及涉案线索。经查,2026年2月24日,平顶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招揽游客参加“渝蓉秘境·恩施芙蓉”五日游线路,该旅行社出具的行程单中标明“重庆夜游等项目合计100元/人必须自理”,强制游客消费该另行付费项目。执法人员调取旅游合同、行程单并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完成取证工作,认定其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旅游服务案
2026年4月15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河南省文旅厅线索核查通知。经查,平顶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3月13日至15日长沙、韶山三日游,该旅行社在未核验地接社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向其订购旅游接待服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予以处罚。最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22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三:导游诱骗游客另行付费消费案
2026年4月15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线索核查通知。经查,导游孙某向39名游客每人收取60元两餐餐费,合计收取2340元,实际向韶山酒店支付餐费1560元,个人违法所得780元。该收费行为系孙某个人私自操作,组团社事前不知情,也未参与分成。导游孙某通过隐瞒真实用餐情况、进行虚假陈述,诱骗游客支付额外餐费。该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身真实意愿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转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予以处罚。最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导游孙某违法所得78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暂扣导游证7日。
下一步,我市文旅执法部门将持续紧盯不合理低价游、强制消费、导游乱象等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市场巡查和案件查办,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群众安全、舒心、透明的旅游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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