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人员、 职责、权限、依据、程序、 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的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执法人员名录
姓 名 证件号
郭祎鸣 16040021001
孙 亮 16040021002
张肖娜 16040021011
李晓俊 16040021010
陈 佳 16040021009
樊 瑛 16040021007
张雁斌 16040021008
刘世锋 16040021005
常全贺 16040021006
郭尔雅 16040021003
王传辉 16040021030
郭 鑫 16040021031
庄 哲 16040021027
张鸣禄 16040021028
侯亚磊 16040021029
柳 森 16040021025
李鹏飞 16040021026
杨 贾 16040021023
左晓莹 16040021022
韩 璐 16040021019
赵团平 16040021020
王 华 16040021021
刘 超 16040021018
徐瑞甫 16040021017
陈宜冬 16040021015
成旭华 16040021016
郭欢欢 16040021013
张艳芳 16040021012
二、执法职责
1.依法对辖区内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违法接收、传送和播放电影电视,监督查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查处盗版侵权行为等。;
2.依法对辖区内旅游市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辖区内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宾馆饭店的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投诉。协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整治;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名义执法,在辖区内统一行使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检查权等行政执法职责。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河南省旅游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旅行社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六、救济途径
1.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3.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方式
监督科室: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地 址:平顶山市行政综合楼431
监督电话:0375- 2156618
电子邮箱:wgxjfg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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