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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条例》十大关键词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26 来源: 浏览次数:

        11月29日,修订后的《河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旅游条例》届时废止。

  2007年颁布的《河南省旅游条例》实施十二年来,对于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旅游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旅游综合管理体制协调、执法力量缺失薄弱、旅游资源开发无序、游客投诉得不到快速处理等,亟须修改法规予以规范。201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原国家旅游局要求各地根据《旅游法》修订地方旅游法规。

  《河南旅游条例》的修订历经六年,反复修改近200稿,是文化和旅游融合机构改革后,全国第一部旅游方面的地方法,因此广受关注。《条例》内涵丰富,亮点纷呈。一是强调了文旅融合。二是强调大民生,突出了便民惠民利民的特点。三是强调了文旅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为文旅综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条例》共十章103条,以《旅游法》为依据,立法为民,体现地方特色,增强了可操作性。相比原《条例》,新《条例》彰显了全域旅游和大众旅游的时代特征,突出了我省旅游业发展需要保障和促进的内容,突出了我省文化资源大省、农业资源大省、旅游资源大省等方面的省情。

  修订后的《河南省旅游条例》能够契合我省旅游业现状,从法律层面保障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实现我省实现“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目标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对促进我省旅游业实现由单一观光型向观光与休闲度假型转变、由门票经济型向产业经济型转变,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旅游管理体制

  健全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

  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涉及诸多行业管理部门。《条例》依据《旅游法》上位法,把比较成熟的政策转化为稳定的地方法。《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旅游业主管部门是文化和旅游部门,内容充分体现了以立法促融合,以融合促发展的思想,对文化和旅游融合的方法途径进行了试水和探索。《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文化和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明确了文旅部门对旅游业的行政执法权。相关法条有:

  【法条】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文化和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文化和旅游业的投入扶持力度,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文化和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文化和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文化和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并将文化和旅游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法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

  关键词:全域旅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对于推动单一景区建设向区域资源整合,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旅游业现代化和集约化水平,更好满足旅游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最大亮点是就是以省级立法,把全域旅游思想贯穿整个条例。同时,注重可操作性,对旅游涉及的规划、土地资金、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政府、社会以及旅游企业,还有游客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条例》还规定,旅游资源保护规划、旅游推广、旅游人才培养、企业扶持都应有专项经费。

  《条例》还明确了推进全域旅游的政府职责。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域旅游,在规划编制上,规定了应当以全域旅游的理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在旅游交通上,第二十四条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快建设旅游风景道和沿黄旅游通道,为全域旅游提供交通便利,体现了部门职责在旅游业的具体化。相关法条有:

  【法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域旅游,充分利用自然、文化、科技、生态等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法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上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条】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推广、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旅游企业扶持和乡村旅游发展等。

  【法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化和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闲置宅基地、闲置校舍等进行旅游开发。

  【法条】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形成畅通便捷交通网络。

  【法条】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运营维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法条】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按照规划加快建设重点旅游风景道和沿黄旅游通道,为全域旅游提供交通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设置旅游指引、符号标识,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

  关键词:门票减免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畅游

  门票是个热点,难点。曾几何时,昂贵的门票把许多人挡在了景区门外。为了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省亟须摆脱“门票经济”,对门票价格进行有效调控,建立综合的文旅效益观,破除文旅低端经济模式和思维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阻碍和阻力。为此,必须下大力气,打破门槛瓶颈,把国内游客“让进来”,把出境游客“拉回来”,把入境游客“引进来”,以拉动内需,刺激消费。《条例》规定红色旅游景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逐步降低门票价格,实际上是通过门票下降的方式,倒逼景区,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改善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项目,增加合理创收能力,提质增效。《条例》规定,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票。这是河南针对全国游客释放的国民福利。同时,《条例》将人民警察、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人群,纳入免票范围,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从优待警等方面的指示要求。

  【法条】第八十二条红色旅游景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逐步降低门票价格。

  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高低于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实行门票免费,对人民教师、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实行门票半价。

  享受减免门票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关键词:旅游发展

  打造老家河南等文化旅游品牌

  依托文化旅游资源,打造老家河南等文化旅游品牌。《条例》明确给出了全省文旅融合发展的大方向。哪些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做的,哪些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做的,都做了详细规定。相关法条有:

  【法条】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当地红色旅游资源,依托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大别山精神等红色文化资源,打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学基地,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基因传承。

  【法条】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本地区历史文化资源和其他人文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依托华夏文明,挖掘黄河文化、古都文化、根亲文化等文化旅游资源,打造老家河南等文化旅游品牌。

  【法条】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以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为基础,打造黄河文化游;整合郑州、开封、洛阳、安阳等古都资源,打造中原古都文化游;以黄帝故里、姓氏文化等为依托,打造世界根亲文化游;以少林功夫、太极拳等为载体,打造中国功夫文化游,形成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黄金旅游带。

  关键词:旅游企业

  旅游企业票据可以报销

  不少政府部门在举办各种活动时,虽然很想用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提供的会议组织、住宿安排等服务,但总是怕人说“闲话”,票据不好报销,因此宁可多掏费用,也不敢与旅行社合作。《条例》针对这个现象,进行了规定:旅游企业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出具的合法票据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法条】第三十七条旅游企业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事项。旅游企业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出具的合法票据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关键词:乡村旅游

  及时发放乡村旅游经营相关证照

  我省是农业大省,发展乡村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多年的旅游实践证明,“三山一滩”区域内的修武、栾川、新县等不少地区,依托发展乡村旅游,走向了脱贫致富路。因此,紧扣乡村振兴的大主题,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情,《条例》把乡村旅游作为重点,单列了一节。里边的许多内容都比较具体,旨在解决目前乡村旅游发展的瓶颈问题。分别对乡村旅游的监督管理、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企业开办、人才培养、经营服务等内容作了规范。相关法条有:

  【法条】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培育乡村旅游市场,打造旅游特色村镇,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

  【法条】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旅游线路整合、旅游设施完善、服务质量提升为重点,推动乡村旅游转型升级。

  【法条】第四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旅游工作的推进和管理,并配备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旅游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调解处理争议纠纷。

  【法条】第四十八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涉农惠农资金,加强乡村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道路、水电、停车、网络、厕所、指示标识和垃圾、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提升乡村旅游发展保障能力。

  【法条】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镇、古街区、古民居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得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法条】第五十二条从事乡村旅游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及时发放乡村旅游经营相关证照。

  关键词:民宿旅游

  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手续

  从旅游民宿到民宿旅游,反映了我省对民宿经济的重视和扩展。旅游民宿仅是民宿旅游的一部分,未来还大有可期。2017年,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国家文旅部的部署及河南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紧紧紧围绕“小民宿——大产业”“小民宿——大市场”“小民宿——大联动”的指示精神,将乡村作为全域旅游发展的重中之重,明确提出“民宿发展争最快”的奋斗目标。《条例》将民宿旅游单列一章,目的就是强调和重视。《条例》中对民宿发展过程中的办证问题、监管问题,都进行了详细阐述。

  【法条】第五十三条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从事民宿旅游,为旅游者休闲度假、游览观光或者体验乡村生活提供服务。

  【法条】第五十六条从事民宿旅游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宿旅游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手续。

  【法条】第五十七条经许可已经营业的旅游民宿,应当于正式营业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关键词:旅游执法

  刻画或者涂污文物将被罚款

  过去,景区归水利、自然资源、住建、文物、林业等多部门多头管理,九龙治水,旅游部门执法环节薄弱、执法链条断节。《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景区的执法权。《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可以对景区内非旅游开发活动、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各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相关法条有:

  【法条】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会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法条】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建设损害景观整体效果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景区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建设污染环境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景区内随地便溺、吐痰、乱丢垃圾或者抽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攀爬、踩踏、刻画或者涂污文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强迫购物

  强迫游客购物将被罚款和吊销导游证

  关于旅游购物,《条例》一方面规定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各种特色旅游商品,建立大型购物中心,满足游客需求,一方面又规定了要自愿购物。如果诱导、强迫游客购物,将要被罚款和吊销导游证。相关法条有:

  【法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将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农副产品等打造成旅游商品知名品牌。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地、游客集散地、旅游目的地等,规划大型旅游商品展销中心,推介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为旅游者购物提供便捷服务,满足旅游者消费需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在游客集散地规划旅游商品展销中心,推介当地特色商品,满足旅游者消费需求。

  【法条】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向游客索取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导游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法条】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景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非法组织旅游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能从事旅游

  想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跟着“驴头”拎起包就走了,行不行?《条例》对这一市场乱象说“不”。

  【法条】第八十五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以户外俱乐部、微信公众号、QQ群、户外论坛、协会组织、保健品销售企业、物业公司等名义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


   

《河南省旅游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