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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授权委托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 浏览次数:

委托机关: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受委托单位: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将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履行的法定行政处罚有关职责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委托给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

委托范围及权限: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托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行政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和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包括:一、负责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进出口、文物保护及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负责查处文化艺术品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负责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负责查处网络文化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五、负责全市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工作, 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盗版侵权行为;六、负责查处旅游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七、承担“扫黄打非”的具体执法工作。

委托期间,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必须以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承担。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