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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9-09-0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及局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贯彻“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时限

    第五条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1、领导信息 

    2、机构信息 

    3、规范性文件 

    4、年度工作总结

    5、年度重点工作

    6、重要会议内容

    7、人事任免

    8、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付情况

    9、公告、公示

    10、日常具体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以上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文化事项,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申请实行公开。

    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分送到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主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要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研究制定中的文化广电和旅游政策,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2、3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4、5项所列的事项,如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可以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第八条 我局各类政务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门户网站(http://wglj.pds.gov.cn/)信息公开栏目,凡在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发布涉及事业、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确有需要,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或组织媒体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微博、微信等公共媒体,公布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阶段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适时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通过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公共服务场所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服务终端设备等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网上信访、网上办事、互动交流、公共设施、公益活动等文化广电旅游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制度,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日常工作。机关各科室对不能确定的涉密事项,应提出初步意见,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审查批准是否公开。

    第十六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我局主办的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局机关有关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主办科室商局办公室,并根据情况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对本科室应公开的政府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确保及时、有效、准确。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由各科室提出,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对外发布,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对更大范围的公开,由局办公室商各科室,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新闻报道、在线访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科室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严肃查处。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案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